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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绝高空抛物 守护“头顶安全”
2021-04-12 14:33:42来源:宜昌三峡广播电视台责编:李之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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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江苏常州溧阳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高空抛物案件,被告人徐某某犯高空抛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这是全国首例高空抛物罪案件,引发热议。

随着城市高层建筑的不断增多,高空抛物的现象时有发生,“祸从天降”成为影响城市公共安全的一大隐患,守护 “头顶安全”已迫在眉睫。

 2010年7月1日实施的《侵权责任法》,对于高空“人为抛物” 以及建筑物本身及悬挂物脱落、坠落等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形,都有相应的规定。其中第87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第一款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高空抛物不仅仅是个人道德修养和文明素质问题,更关系到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每个公民都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违反法律就要付出代价。

对于自然坠物,需要物主防患于未然,而要治理高空抛物恶习,还需多措并举,形成合力。一方面要通过媒体宣传等多种方式加强警示教育,增强人们对高空抛物危害性的认识,提高居民安全防护意识;另一方面,社区居民都要自觉提升公共安全意识、法治观念,及时检查窗户、阳台上的搁置物和悬挂物是否安全,防患于未然,自觉做到不高空抛物。社区居民还要当好“监督者”,如发现有高空抛物者或看到建筑物存在物体坠落隐患,要尽快报警处理,维护公共安全。

安全无小事,只有社会各方齐努力,早预防、早发现、早处理,才能守护好人们的“头顶安全”。(作者:彭畅 五峰网信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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