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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时、足额缴存公积金是企业法定义务
2022-04-06 11:09:23来源:宜昌三峡广播电视台责编:郭晓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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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某大型空调制造企业未给员工足额缴纳公积金的话题登上微博、抖音热搜。随之而来的,是该企业董事长早年“公积金没有必要”的言论被重提,引起网友热议。

少数企业经营者包括企业职工都认为住房公积金不是强制缴存,甚至认为缴存住房公积金是为企业增加负担。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制度具有强制性、互助性、保障性等特点。从我国住房保障制度体系的发展以及住房公积金作用发挥来看,企业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并不只是简单增加了运营成本,对企业来说还有诸多好处。

缴存住房公积金有利于提高职工解决住房问题的能力,更好地为企业吸引和留住人才,增强企业凝聚力、向心力。安居才能乐业,如果没有稳定的住房,稳定的就业也就无从谈起。如果企业无法留住人才,人员流动过快过频,势必变相增加企业招聘、培养等人力资源成本,进而阻碍企业做大做强。现在不少劳动者在择业时,已将企业是否缴存住房公积金作为重要的加分项。同时,由企业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可以在成本中列支,即可在税前列支,冲减应纳税所得额,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减轻企业负担。

从住建部公布的全国住房公积金2020年年度报告看,全国各地通过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为缴存职工购买自住住房3924.31万套,其中以中低收入群体为主。住房公积金制度为广大缴存职工解决住房问题、提高居住水平发挥了重要作用。

目前,由于各地经济发展和执法力度不同等多方面原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强制性属性确实体现不够,但这并不是企业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理由。《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为企业减负的同时,不能以损害职工利益为前提。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部分和单位缴存部分均归职工个人所有,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都侵犯了职工合法权益。广大职工也应勇敢拿起法律的武器,通过各地住房公积金中心或者法院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宜昌住房公积金中心 宋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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