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张某与胡某于1998年登记结婚。2019年8月1日,张某在与妻子胡某吵架后找谭某冒名顶替自己的妻子到民政部门申请办理离婚,工作人员查验了两人提交的身份证、户口簿和张某所持结婚证原件。
二人称胡某所持结婚证已丢失,因谭某与胡某长相酷似,工作人员未发现谭某系冒名顶替,遂让谭某现场书写提交了结婚证遗失的《情况说明》,并询问双方证件是否真实有效、是否自愿离婚等,张某与谭某二人均回复称证件真实有效。随后民政部门向张某及冒名顶替胡某的谭某发放了离婚登记《告知书》,并对两人作了书面《离婚登记询问笔录》,两人均在《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签字,并提交了两人签名按捺指印的《离婚协议书》。
民政部门工作人员经审查认为张某与胡某符合离婚条件,准予办理离婚登记。并发放《离婚证》两本。而张某的妻子胡某对他人冒用自己名义办理离婚登记毫不知情。胡某知晓此事后,表示并无离婚意愿,张某与胡某和好后,即至法院起诉民政部门作为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离婚登记时未严格审查离婚双方证件材料及身份,为张某办理了离婚登记,该行为无效。请求撤销离婚登记。
法院判决:应予撤销
法院查明,张某申请办理离婚登记时,胡某并未到场亦不知情。张某向民政部门隐瞒了这一事实,与谭某冒用胡某名义向民政部门申请离婚登记。
民政部门不知晓谭某冒用胡某名义的事实,且谭某持有的胡某身份证、户口本等证件均为真实,故为张某办理了离婚登记。
由于胡某在庭审中表示并无离婚意愿,且对他人冒用自己名义办理离婚登记不知情,故民政部门作出的离婚登记行为的主要证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撤销民政部门为张某作出的离婚登记。
法官说法
民政部门作为法定的婚姻登记机关,具有办理结婚登记、离婚登记等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故当事人向民政部门申请离婚登记必须双方同时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本案中,张某找人冒名顶替自己的妻子一同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破坏我国婚姻登记管理秩序和婚姻法调整的婚姻家庭关系,因未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法庭对其予以训诫和教育。
谭某受朋友所托帮忙,假冒胡某并持胡某的身份证件与其配偶办理离婚登记,破坏了国家的婚姻登记管理秩序,同时还侵犯了胡某的身份权,法庭对其予以训诫,胡某可据此另案起诉谭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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