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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长江禁渔通告
2020-01-15 15:30:44来源:宜昌三峡广播电视台责编:李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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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2019〕4号)要求,为了切实做好我市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禁渔工作,现将相应范围和时间通告如下:

一、水生生物保护区

《农业部关于公布率先全面禁捕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名录的通告》(农业部通告〔2017〕6号)公布的涉及到宜昌市的5个水生生物保护区在2018年分两批实施了全面禁捕,其中:

1.长江湖北宜昌中华鲟省级自然保护区;

2.当阳沮漳河特有鱼类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已于2019年1月1日前全面禁止生产性捕捞。

3.清江宜都段中华倒刺鲃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4.长阳清江白甲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5.沙滩河乌鳢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含远安县)

将于2020年12月31日前全面禁止生产性捕捞。

二、干流和重要支流

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是指《农业部关于调整长江流域禁渔期制度的通告》(农业部通告〔2015〕1号)公布的湖北省境内的干流江段(含宜昌市江段)。根据《湖北省水产局转发农业部关于调整长江流域禁渔期制度的通知》(鄂渔发〔2016〕2号)中明确的以通江口岸线为基准,河道上溯两公里范围内纳入同步禁渔水域。

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除水生生物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已实施全面禁捕以外的天然水域,自2021年1月1日0时起实行暂定为期10年的常年禁捕,期间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

三、执法监督管理

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内违法从事天然渔业资源捕捞的,市渔政部门将依照《渔业法》和《刑法》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处理。对从事娱乐性游钓和休闲渔业活动进行规范管理,避免对禁捕管理和资源保护产生不利影响。因科研、监测等特殊需要采集水生生物的,须经省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四、违法后果

(一)违反禁渔期和禁渔区规定进行捕捞的,根据《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进行处罚,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在禁渔期内收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进行调查处理。

(三)《刑法》第三百四十条【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根据《湖北省渔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制度》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承担相应渔业违法责任外,严格依法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凡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而从事渔业活动的船舶,将依据《湖北省渔船渔港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可对船主处以船价两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予以没收”。

五、举报方式

为确保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禁渔制度的顺利实施,欢迎广大市民举报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电话:0717-7259110  13177089067(宜昌三峡广电全媒体记者 周重雨 通讯员 孙耀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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