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5日,记者从市发改委获悉,经市政府审查同意,我市对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进行调整。新的收费标准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宜昌城区范围内(不含夷陵区)的居民、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经营服务性单位等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
生活垃圾处理费包含收集、清运及处理费用,具体收费标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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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水费代收的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月用水量平均在1.5吨(含)以下的,免收生活垃圾处理费;
月用水量平均在1.5吨-5吨(含)的,按文件标准的60%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
月用水量平均在5吨以上的全额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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