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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区出台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 最高可一次性奖励2万元
2019-09-18 09:04:37来源:宜昌三峡广播电视台责编:贾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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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市地方金融工作局 市公安局印发《宜昌市城区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鼓励社会公众提供非法集资线索,有效打击非法集资活动。


什么是非法集资?


本办法所指非法集资,是指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理财产品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等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


非法集资主要特征


一是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以及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的集资;


二是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还包括实物形式或其他形式;


三是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即社会公众募集资金;四是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性质。


举报方式


举报人可以采取书信、电子邮件、电话、传真、来访等方式,对本市城区内涉嫌非法集资行为进行举报。

非法集资投诉举报电话,市公安局:6449901、市市场监管局:12315、市处非办:6256102。非法集资投诉举报电子邮件:ycscfb@126.com。


奖励标准


举报奖励标准根据举报案件的涉案金额、案件性质等因素综合评定,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一)被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查证属实,但情节较轻、不涉及犯罪的,给予举报人500元奖励;


(二)被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涉嫌犯罪的,给予举报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奖励;


(三)被举报的涉嫌非法集资案件的涉案金额在1亿元以上或是全国、全省有较大影响的大案要案,在公安机关正式立案后1个月内,再次给予举报人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一次性奖励。


提醒


举报人应在接到领取奖励通知之日起30日内,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凭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举报人同名银行卡复印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并签名确认。奖金全部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逾期未领奖的,视为自动放弃。


附《宜昌市城区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试行)》


宜昌市城区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社会公众提供非法集资线索,有效打击非法集资活动,根据《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关于印发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处非联函〔2016〕6号)和《湖北省非法集资案件线索举报奖励暂行办法》(鄂政发〔2016〕11号)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宜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试行)。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非法集资,是指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理财产品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等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非法集资主要特征为:一是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以及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的集资;二是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还包括实物形式或其他形式;三是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即社会公众募集资金;四是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性质。

第三条  对城区(含夷陵区,下同)范围内的非法集资行为,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举报人”)均有权向市、区两级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处非办、区处非办),以及公安、市场监管、行业主(监)管等部门举报。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市处非办及区处非办依照本办法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第四条  举报人可以采取书信、电子邮件、电话、传真、来访等方式,对本市城区内涉嫌非法集资行为进行举报。


第二章  奖励资金


第五条  城区的举报奖励资金纳入年度市级政府预算予以保障。奖励资金由市处非办按程序从已编制的预算中据实拨付。


第三章   举报线索处置、核查


第六条  接到涉嫌非法集资举报线索的相关部门,在对线索进行初步研判审核及要素补充后,应及时填写《举报非法集资案件线索登记表》(见附件一),将线索移交至属地处非办。

区处非办负责接收、汇总、核查并向市处非办上报涉及辖区的涉嫌非法集资举报线索。

第七条  市处非办负责接收、汇总、掌握城区的涉嫌非法集资举报线索,并按属地原则下发至各区进行核查;区处非办应当在收到有关线索后当日内交有关部门进行核实,根据调查核实的情况,依情节采取行政处理和立案侦查。对符合立案条件的由公安机关及时立案侦查,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做出情况说明,并反馈给区处非办,由区处非办告知举报人。

第八条  区处非办接到举报人反映的线索或市处非办交办的线索后,应当在接到举报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将核查及处理情况通过《线索登记表》盖章后报市处非办,并按查证情况申请给予奖励。对于涉及金额较大、案情比较复杂,不能按规定时限查结的案件,经市处非办同意,可延长查处时间,并及时向举报人反馈。


 第四章  奖励条件、原则


第九条  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实名举报并提供准确的联系方式;

(二)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举报事实及证据;提供证据要真实可靠,不得故意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

(三)举报内容事先未被有关部门掌握;

(四)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

(五)被举报行为涉嫌非法集资;

(六)被举报主体注册在本市或注册在外省市,在本市辖内进行非法集资。

(七)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并已依法作出处理。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举报奖励范围:


(一)市处非办、区处非办工作人员、处非办成员单位相关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举报或授意他人举报的;

(二)匿名举报;

(三)举报人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

(四)举报内容已经进入行政处理或者刑事立案程序;

(五)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情形;

(六)举报的违法事实与线索已经新闻媒体、网络信息等公开报道或披露的;

(七)举报人参与非法集资投资行为的;被举报单位关闭、个人失联等风险事件已经发生;举报人已因该举报事项,在其他刑事案件中被认定为立功的;

(八)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


第十一条  举报奖励的实施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实行一案一奖原则。

(二)同一案件被多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其他举报人提供的举报内容对事实查处有帮助的,可酌情给予奖励。

(三)对多人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按同一举报奖励,由集体领取或集体书面委托的举报人领取、自行分配。

(四)对同一违法行为,举报人同时向其他部门举报的,均由市处非办会同相关部门上报奖励事项,不重复奖励。


第十二条  举报奖励工作由市处非办和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定期进行集中评定;市处非办负责城区举报案件奖励资金拨付。


第五章 奖励程序及标准


第十三条  区处非办应建立涉嫌非法集资举报线索台账,在接收涉及本辖区涉嫌非法集资线索后,及时协调辖内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对举报线索进行核查。对存在非法集资问题的按照行政或司法程序处理。

第十四条  区处非办核查结束后根据实际情况填写《非法集资案件线索奖励审批表》(见附件二)向市处非办提出奖励申请;市处非办对上报材料进行复核。

第十五条  经核实属于最新案件线索的,区处非办会同公安等单位分别在《奖励审批表》上签署是否给予奖励的意见报市处非办;市处非办审核汇总后统一报市处非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各单位上报时连同《奖励审批表》、举报人身份证复印件、公安机关立案决定复印件等资料一并上报。

第十六条  涉嫌非法集资案件线索等级评定和奖励,原则上每半年组织一次;对于特别重要的举报线索,即时予以评定、奖励。市处非办根据市处非工作领导小组的审批意见,将奖金拨付给举报人兑现举报奖励。

第十七条  举报奖励标准根据举报案件的涉案金额、案件性质等因素综合评定,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一)被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查证属实,但情节较轻、不涉及犯罪的,给予举报人500元奖励;

(二)被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涉嫌犯罪的,给予举报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奖励;

(三)被举报的涉嫌非法集资案件的涉案金额在1亿元以上或是全国、全省有较大影响的大案要案,在公安机关正式立案后1个月内,再次给予举报人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八条  举报人应在接到领取奖励通知之日起30日内,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凭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举报人同名银行卡复印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并签名确认。奖金全部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逾期未领奖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市、区两级处非办应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档案,包括举报记录、立案和查处情况、奖励通知、奖励领取记录、领奖人证件复印件和相关文书、资金发放凭证等。

第二十条  参与举报奖励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漏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等情况,违法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  举报内容应当真实。捏造、伪造举报材料骗取、冒领奖金的,由市处非办撤销奖励并追回奖金,将有关情况记入举报人个人信用记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宜昌市城区,其他县市区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地方金融工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试行五年。原《市金融办关于印发<宜昌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宜府金办发〔2016〕67号)及《市政府金融办关于印发<宜昌市非法集资线索举报奖励实施意见>的通知》(宜府金办发〔2017〕1号)同时作废。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涉案金额部分所称“以上”不包括本数,“以下”包括本数。


市地方金融工作局         市公安局

                        2019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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